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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能力建设

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,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,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保证投入,加强环境执法、监测能力建设,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,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。

强化区域联防联控,推动跨区域应急响应。建设治理体系 2 加强监测预警系统,构建数字化治理体系。2 提升监管执法能力,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。2 加强科技支撑,研发大气污染治理技术。法治和政策体系 2 严格法律法规,落实标准要求,强化执法。

第三条市、县级市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,保障资金投入,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,实行大气污染网格化管理等防治措施,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。 市、县级市、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,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,协调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。

通过严格执法、强化监管、鼓励科技创新、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等措施,南京市将逐步减少大气污染排放,改善空气质量。政府、企业、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,形成合力,共同推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,为建设生态宜居城市贡献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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